發布時間:2019-03-14
天津市人。1905年考入北洋大學堂法科,1907年由北洋大學堂派赴美國留學,畢業于哈佛大學,獲法學學士,后入芝加哥大學研究院,獲得法學博士學位。1912年學成歸國,應聘北洋大學法學教授,曾任直隸省檢察廳檢察官、開灤礦務公司法律顧問,并兼任啟新洋灰公司、開灤礦務局、耀華玻璃廠等八大企業的董事。
1920年至1924年任北洋大學校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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